近日,家住江苏丰县孙楼镇的七旬老人段茂亲向媒体讲述了一段持续二十年的烦心事:2002 年,他出资为丰县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下称 “粮油公司”)建设两栋住宅楼,如今房屋早已全部售出并交付业主使用,自己应得的工程款却迟迟未到手,多年来为讨回款项奔走,相关诉求至今未获支持,这桩纠纷始终悬而未决。时间回到 2002 年,粮油公司计划建设南北两幢住宅楼,项目总面积约 5000 平方米,共包含 45 套房源,其中南楼 25 套、北楼 20 套。因粮油公司当时无建设资金,便与段茂亲及朱某恩达成联合开发协议,委托二人承建这两栋楼。协议约定,所有建设资金由段茂亲垫付,后续通过预售房款付给粮油公司则按楼房实际面积收取土地使用费,具体标准为每平方米 120 元,地下室每平方米 40 元。2023 年,两家公司因联合开发产生矛盾,粮油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丰县人民法院就此作出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段茂亲、朱某恩于 2005 年 5 月 11 日向粮油公司出具欠条,确认欠付地皮款 55 万元。
协议签订后,段茂亲按约定全额垫付资金,顺利完成两栋住宅楼的施工建设。2005 年,粮油公司反悔并申请再审,同年 9 月 23 日丰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书,以段茂亲与粮油公司签订的联合开发协议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为由,依法撤销此前生效判决,同时确认案涉房屋产权归粮油公司所有。如今,这 45 套房产中,除 1 套仍登记在粮油公司名下外,其余 44 套均已出售并交付业主使用。根据多份相关材料及不动产登记信息显示,两栋楼的产权最终明确归属于粮油公司,且已出售的 44 套房产均由粮油公司以自身名义与购房者签订售房合同,并由该公司收取房款。段茂亲认为,自己作为全额出资的施工方,理应获得相应工程款,粮油公司作为房屋产权所有者和房款收取方,支付这笔费用是应有之义。不过,粮油公司对此有截然不同的说法。该公司表示,段茂亲虽参与项目承建,但并非所有建设资金都由其垫付,而是通过预售房屋筹得启动资金,后续用收取的购房款完成施工。同时,粮油公司称双方当时均参与房屋销售,其中公司自行售出 12 套房产,共收取房款 74.65 万元,且已将其中 60 万元支付给段茂亲与朱某恩,用于工程施工;剩余 33 套房屋则由段茂亲与朱某恩负责出售,相关房款也由二人自行收取,段茂亲当时还制作过相关会计账目。粮油公司还提到,2005 年 5 月 11 日,段茂亲及朱某恩曾向公司出具一份欠条,欠条中明确载明 “经双方算账,共欠粮油公司地皮款 55.056 万元(含木门款 6000 元)”。基于此,粮油公司认为双方已就相关款项完成结算,不存在欠付段茂亲工程款的情况。对于粮油公司的说法,段茂亲并不认同。他解释,2005 年出具欠条的前提是当时双方约定房屋归自己与朱某恩所有,所以才需按约定向粮油公司支付地皮款;但后续情况发生变化,房屋产权最终归了粮油公司,欠条所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已不存在。他强调,自己是实际出资施工者,理应以这一身份主张工程款,而非继续履行此前基于 “房屋归个人所有” 约定产生的地皮款支付义务。为了证明自己多年来从未放弃主张权利,段茂亲提供 2022 年 11 月 11 日、13 日与粮油公司负责人夏某宏的通话记录,显示其持续主张权利,并援引《民法典》第 511 条第四项及相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作为依据。此外,他曾申请对施工工程量及工程造价进行专业鉴定以明确建设成本、确定应得工程款,但该申请未推进。当前双方存在争议,粮油公司称工程款已付清且房屋已售予购房户,同时在丰县人民法院起诉段茂亲,要求其支付地皮款。段茂亲表示, 当年建楼的部分款项是向亲友借来的,二十年来,他不仅要承受持续的资金压力,还要为追讨工程款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我只是想要回自己应得的辛苦钱,
此前,段茂亲曾就工程款问题提出诉求,要求粮油公司及其主管单位丰县商务局支付 30 万元工程款及利息。该 30 万元为工程未结算状态下的暂定金额,最终金额需以法院鉴定单位的结果为准,但其诉求未获支持。他曾尝试进一步争取,相关主张仍未得到认可,目前已向相关单位申请复查,案件仍在等待结果。段茂亲的遭遇经报道后,引发不少网友关注,有网友表示:“老人出资施工不易,相关关键事实和证据应仔细核查,让每一份付出都能得到合理回报。” 这桩持续二十年的工程款纠纷!
来源:https://www.sohu.com/a/945065710_122316813